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考试结果予以公布,并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成绩查询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登录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http://www.gspxzx.sdnu.edu.cn/),点击右下方山东省高校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录系统,依次点击岗前培训—我的学习—成绩查询,即可查看考试结论。
2.第三次考试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有考试不合格科目的考生和第一次、第二次考试未报名的考生,须在2017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登录系统进行第三次考试报名。由于部分参加培训的教师未按要求完成考试申请,根据有关高校要求,系统再次开放考试申请、高校审核等功能,有关高校须在12月8日前完成审核工作。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考试申请,责任由教师个人承担。本次考试将于12月16日、17日在山东师范大学千佛山校区举行,其他考点本次不再安排。因考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存在多选、漏选、错选等现象,考试科目由系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不合格的科目均须报名考试。
3.违纪作弊处理
全省共有14人有违纪作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号)文件、《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七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组织团伙作弊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本次考试作弊的,各科成绩无效,本年度不允许补考;组织团伙作弊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3年的处理,并由所在学校参照《刑九》、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组织作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报省教育厅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作出处罚。今后凡教师资格考试发现替考作弊、组织团伙作弊者,各考点及时固定证据,情节符合《刑九》规定的,立即报警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考试组织部门。
4.其他
考试合格人员后续证书打印工作请关注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