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结合,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学院(学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全校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建设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设立的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管理、出站、博士后各类资助项目申报等,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博士后工作。
第五条 设有流动站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设站学院(学部))主要负责接收进站申请、合作导师遴选、在站博士后思想教育、科研管理、年度考核、出站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各设站学院(学部)指定一名副主任(副院长)具体负责统筹本学院(学部)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六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办法,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流动站的申报设立由拟设站一级学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博管办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国家资助计划博士后:指由国家资助计划招收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学校自筹经费博士后:指由学校经费(包括学院(学部)、合作导师出资在内)资助,通过学院(学部)招收的人员。
(三)企业联合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九条 进站程序:个人申请,设站学院(学部)初审,学校审核,经山东省博管办审批,签订进站工作协议,办理进站手续。具体进站规定见《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进站管理细则》(附件1)。
第十条 博士后培养应体现学科交叉性,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术发展后劲,促进学科交融、拓展。我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博士后应以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企业联合博士后,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与企业工作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联合招收工作,并安排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负责管理企业联合博士后的在站研究工作,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向学校支付一定管理费用,费用数额为每年2万元/人,按在站时间计算。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工作站管理(我校在职人员除外),研究工作主要在工作站进行。
第五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正高职称或被聘为正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且学术水平高,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每年度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
(三)有国家级或省级纵向科研项目的优先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一)协助设站学院(学部)考察拟进站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协助设站学院(学部)对博士后进行考核工作;
(三)指导博士后申报各类科研基金资助、科研项目和发表论文等;
(四)组织博士后出站考核。
第六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管理有关规定见《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进站管理细则》(附件1)。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各设站学院(学部)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
(二)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在设站单位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送学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同意。
(三)博士后进站后,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校园一卡通等证件,相应证件上注明为“博士后”。在站博士后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博士后进站满一年,设站学院(学部)应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细则》(附件2)。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政府公派出国(境)访学、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项目。因私出国(境)访学的须有邀请函和对方出资资助证明,因私访学期间学校暂停工资待遇。博士后申请出国(境)需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学部)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出国(境)工作管理有关文件执行。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境)申请。
(六)各设站学院(学部)原则上不安排在站博士后从事教学工作。确实需要的,可承担学院(学部)安排的实验实践类和指导类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博士后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一)各设站学院(学部)要注重加强对博士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二)各设站学院(学部)要加强对博士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各设站学院(学部)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四)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且成果显著,由本人申请,经设站学院(学部)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但最短在站时间不能少于21个月。外籍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视情况适当缩短,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两年内累计满12个月的,经设站学院(学部)同意、学校博管办审批可以出站。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工作满24个月)应按时出站,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
1、承担国家级项目或者省市重大项目;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
3、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一等面上资助项目。
延期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经设站学院(学部)和学校博管办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最长在站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延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学校承担工资和保险费用;延期超过6个月的,学校不再承担工资和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退站管理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本人申请退站的;
8.未完成进站协议有关规定的;
9.在站时间超期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二)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管理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转至校外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相应费用由退站博士后本人负担。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学院(学部)提出出站申请。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等材料,并作好出站准备工作。具体出站管理规定见《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出站管理细则》(附件3)。
(二)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以下业绩条件之一,且出站后经考察具备做高校教师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素质要求者,纳入当年新进教师正式入职考察的人选范围:
1、在站期间,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上者。
2、在站期间,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获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在本学科代表性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青科大为第一单位发表2篇(含)以上代表性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
3、博士后出站时,综合情况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五层次及以上者,优先考虑作为人才引进。
第七章 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资及津贴
(一)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另外设立博士后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最多发放24个月),标准参照教师十级岗绩效工资月发部分计算,由学校和学院(学部)共同承担。
(二)企业联合博士后享受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即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博士后可以申领政府提供的生活及租房补贴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只办理本人户口迁落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暂住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身份博士后人员(含现役军人、军转干部、定向委培人员)和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未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三)博士后出站户口迁移与博士后出站同时申请,博士后出站户口迁移须按照网上办公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证件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外籍博士后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国家和山东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业绩津贴分配或科研奖励范围。
第八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站科研资助经费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经费属专项经费,单独设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一)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国家资助计划博士后)和学校资助、学院(学部)筹资及合作导师出资。国家资助计划的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国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科研补助和学术交流等。学院(学部)和合作导师也可招收完全自筹经费博士后,完全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经费主要由设站学院(学部)和合作导师资助。
(二) 博士后站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的科研学术活动,主要来源于省市政府资助。
(三)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博管办组织博士后学术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每年5万元)和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
(一)博士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设立的各类项目、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等项目资助。此类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于博士后本人及属于本校职工的生活费用、劳务报酬等费用。
(二)学校对博士后申请到的上述各类基金及政府资助项目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纵向经费管理(其中,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属于青岛市博士后资助项目,不提取学校和学院管理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的其他项目按青岛科技大学纵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三)博士后本人为博士后科研项目负责人,报销时除博士后本人签字外,应有合作导师签批意见,具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凡故意套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扩大合作导师对在站博士后科研经费的支配权,除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要求的之外,其余经费,合作导师可提取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调剂使用,用于团队建设和项目运行,但不能发放合作导师本人或属于本校职工的研究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六条 与企业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管理及生活费按照联合培养招收协议执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招收一名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在企业支付给学校博士后管理费后,学校将其50%划转给合作导师用作科研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报销。学校财务设立专门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经费项目号进行管理,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经费落账和划转手续。该项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由财务划走一定比例后,剩余部分专款专用,用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运行经费。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归合作导师所在实验室使用,属学校固定资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
附件1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进站管理细则
为提高博士后进站质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研究队伍,促使学校博士后工作健康、规范地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博士后进站管理细则。
第一条 招收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二)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
(三)申请人不能申请其博士毕业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规定的其他博士后招收要求。
第三条 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一般情况下,我校在职教师不允许进入本校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与合作导师达成意向,并向流动站所在学院(学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个人简历、博士学位证书、研究方向、发表论文等。
第五条 流动站所在学院(学部)组织3名以上正高职称专家对申请者进行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认真评议,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审批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招收的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表格下载”中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盖章。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原件高清无阴影扫描件, 具体材料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二)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
(三)《博士学位证书》;
1.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可先凭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或《答辩决议书》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应予以退站;
2.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时或进站6个月内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外籍人员不适用此项),未按时提交人员应予以退站。
(四)从固定工作岗位辞职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只办理本人户口迁落手续。在职身份博士后人员(含现役军人、军转干部、定向委培人员)和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工资、社保)未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八条 经学校博管办和省博管办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及时到学校博管办办理入站手续,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应届博士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三类人员”和获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的人员进站办理:
(一)“三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
(二)招收“三类人员”的总人数与进站总人数的比例需严格控制。
(三)申请进入流动站的超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博士期间获校一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同等级别奖学金;
②现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基金;
③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④世界知名院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或留学人员;
⑤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
自然科学领域超龄人员(36至38岁)进站需经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四)经学校同意即可进站的事项包括:
1.比例内招收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进入人文社会科学、医学领域的40周岁以内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超过3年的人员。
第十条 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还需要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并安排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向学校支付每年2万元/人博士后管理费,此费用在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支付到学校账户。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外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收博士后。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审核后由学校博管办或设站学部对外发布。
附件2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细则
为保证我校在站博士后研究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积极性,推动各流动站建站水平,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进站时间满一年的博士后,均须参加中期考核。企业联合博士后,以企业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考核为主。
第二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工作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暂停发放各项待遇;超过3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三条 中期考核由设站学院(学部)负责进行。设站学院(学部)组织3~5名正高职称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主要对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提交所发表或录用的论文、科研、获奖等的证明材料。
(二)设站学院(学部)组织材料审查、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有关材料报学校博管办。
第五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能力强,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录用,下同),或以第一作者出版著作一部,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或特别资助项目,或主持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或主持科研课题经费达10万元及以上。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且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要科研项目,或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二等资助项目,或主持科研课题经费达5万元。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经常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科研能力较差;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一年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上,或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4.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期间研究工作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6.长期患病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7.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科研课题的经费必须是到校经费。
第七条 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资和补贴,作退站处理。
第八条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由设站学院(学部)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九条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严重者劝其退站。
第十条 中期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青岛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
附件3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出站管理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承担国家级项目或省市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一等面上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学院(学部)和学校博管办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设站学院(学部)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第四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学院(学部)提出出站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学校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下载),与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其他书面材料一起提交给设站学院(学部),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第五条 设站学院(学部)组织至少5名同行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的出站工作报告,对其科研工作、业务能力、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审,并作出评定(鉴定)结论,填写在《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中,报送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由企业与学校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博士后出站除完成进站时签订的工作协议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一)在站期间获批由本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在站期间研究成果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
(三)在站期间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被SCI、EI、SSCI、ISTP、CSSCI、A&HCI检索收录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四)在站期间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
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为准,并提供文章原件与复印件,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检索证明原件,专著、专利等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到账经费需提供财务处落账证明。
第八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特优:完成进站研究任务,科研工作取得特别突出业绩成果的。
优秀:完成进站研究任务,科研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
良好:完成进站研究任务,科研工作取得一定业绩成果的。
合格:完成进站研究任务,科研工作达到出站要求的。
不合格:未能完成进站研究任务的。
第九条 经审核达到出站要求的人员,向学校博管办提交装订好的《博士后研究报告》2份。承担博士后基金项目的,要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提交资助总结报告,并将资助总结报告纸质版1份交到学校博管办。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到学校盖章,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等省博管办网上审核通过后,到学校博管办办理离校和人事调转手续。
第十条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并及时办理调档,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档案的,将其档案转至校外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相应费用由出站博士后本人负担。